中 國 民 用 航 空 局
公 告
2016 年第 6 號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發布
《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
和《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的公告
為保障民航旅客人身財產安全、民用航空運輸安全和國家安
全,防止針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和《 民用航
空安全檢查規則》規定,現公布《 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
品目錄》和《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
式公示《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 和《 民航旅客限
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并在旅客購票、辦理乘機手續、安
全檢查時履行告知義務。 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民用航空安全檢
查。
《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 中禁止隨身攜帶
但可以托運的物品,旅客可將其作為行李托運、自行處置或者暫存
處理;屬于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批準后才能作為隨身行李物品或
者托運行李運輸的特殊物品,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旅客通告
特殊物品目錄及批準程序,并與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明確特殊
物品批準和信息傳遞程序。
對隨身攜帶或者托運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
品和管制物品的旅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
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物
品中故意隱匿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屬于民航禁止、限制運輸
物品的旅客,構成擾亂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本公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已有規定與本公告不一
致的,按照本公告執行。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6 年 12 月 2 日
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名錄
一、槍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夠發射彈藥(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軍用槍、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
(二)民用槍,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
(三)其他槍支,如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境外槍支以及各類非法制造的槍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二、爆炸或者燃燒物質和裝置
能夠造成人身嚴重傷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物質)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彈藥,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鉛彈、空包彈、教練彈);
(二)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引信、起爆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三)煙火制品,如煙花爆竹、煙餅、黃煙、禮花彈;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管制器具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刀具)、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或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
(二)軍警械具,如警棍、警用電擊器、軍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噴射器;
(三)其他屬于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險物品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主要包括:
(一)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二)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
(三)遇濕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四)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制品;
(五)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
(六)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
(八)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煙器、鎂棒(打火石);
(三)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四)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飲料;
(五)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運輸的物品。
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名錄
一、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一)銳器
該類物品帶有鋒利邊緣或者銳利尖端,由金屬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強度足以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日用刀具(刀刃長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紙刀;
2.專業刀具(刀刃長度不限),如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銑刀;
3.用作武術文藝表演的刀、矛、劍、戟等。
(二)鈍器
該類物品不帶有鋒利邊緣或者銳利尖端,由金屬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強度足以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棍棒(含伸縮棍、雙節棍)、球棒、桌球桿、板球球拍,曲棍球桿、高爾夫球桿、登山杖、滑雪杖、指節銅套(手釘);
(三)其他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工具,如鉆機(含鉆頭)、鑿、錐、鋸、螺栓槍、射釘槍、螺絲刀、撬棍、錘、鉗、焊槍、扳手、斧頭、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標卡尺、冰鎬、碎冰錐;
2.其他物品,如飛鏢、彈弓、弓、箭、蜂鳴自衛器以及不在國家規定管制范圍內的電擊器、梅斯氣體、催淚瓦斯、胡椒辣椒噴劑、酸性噴霧劑、驅蟲動物噴劑等。
二、隨身攜帶或者作為行李托運有限定條件的物品
(一)隨身攜帶有限定條件但可以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1.旅客乘坐國際、地區航班時,液態物品應當盛放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ml的容器內隨身攜帶,與此同時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與最大容積不超過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作為行李托運;
2.旅客乘坐國內航班時,液態物品禁止隨身攜帶(航空旅行途中自用化妝品、牙膏及剃須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妝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每種限帶一件、盛放在單體榮器不超過100ml的容器內、接受開瓶檢查)方可攜帶,牙膏及剃須膏每種限帶一件且不得超過100g(ml)。旅客在同一機場控制區內有國際、地區航班轉乘國內航班時,其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示購物憑證、置于已封口且完好無損的透明塑料袋中、經安全檢查確認)方可隨身攜帶,如果在轉乘國內航班過程中離開機場控制區則必須將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作為行李托運;
3.嬰兒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后方可隨身攜帶;
4.旅客在機場控制區、航空器內購買或者取得的液態物品在離開機場控制區之前可以隨身攜帶。
(二)禁止隨身攜帶但作為行李托運有限定條件的物品
酒精飲料禁止隨身攜帶,作為行李托運時有以下限定條件:
1.標識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裝內,每個容器容積不得超過5L;
2.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時,托運數量不收限制
3.酒精的體積腐敗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時,每位旅客托運數量不超過5L。
(三)禁止作為行李托運且隨身攜帶有限定條件的物品
充電寶、鋰電池禁止作為行李托運,隨身攜帶時有以下限定條件(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1.表示全面清晰,額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
2.當額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時必須經航空公司批準且每人限帶兩塊。
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運輸的物品。